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王计辰(别名王武装),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半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计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计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计辰(别名王武装)与郭某某、王某甲、朱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和林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经商议,事先准备汽油、铰钳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邳州市**镇**村王某乙、李某某夫妇家中,向堂屋倾倒汽油,并以点火焚烧相威胁,劫走现金200余元,致被害人李某某被烧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计辰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计辰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犯郭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王计辰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鉴定;
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计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计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一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计辰与他人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抢劫他人财物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计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莉
检察官助理:沙乐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计辰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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