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诚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王诚,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街**号,住武汉市江岸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诚驾驶牌号为鄂A****N的小轿车,当车行驶至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警务站门口附近时,撞上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综合警务站门口石柱,公安民警遂上前盘查,被告人王诚主动交代其身上携带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收缴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包、白色晶体(“冰毒”)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61.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3.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称量及指认照片;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王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1.5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诚在遇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交代其身上携带毒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瑛

检察官助理:张佳婵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诚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华为手机3部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7.随案移送:补充材料及光盘各1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