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王谋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谋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2 日12 时许,被告人王谋震在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喜盈门广场C区二楼C2-91号铺面内,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该铺面前台抽屉内的一部灰色小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39元)。得手后,王谋震将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拿到解放西路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的一名陌生男子。2019年11月7日1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城市广场附近将王谋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发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谋震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谋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谋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49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谋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谋震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谋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谋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谋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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