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王谋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谋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谋震来到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附属医院门前停车场处,看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便趁四周无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王谋震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至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好声音KTV门口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5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发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谋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谋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谋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谋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谋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王谋震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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