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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豹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王豹,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化学工业区**村**号,现租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豹,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祝某某贩卖1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并将上述毒品放置于武汉市青山区**街**门**号的信箱内,后祝某某前往该处取得毒品。

次日22时许,被告人王豹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祝某某贩卖4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并放置于武汉市青山区**街**门**,祝某某取得毒品后,被告人王豹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房间内查获2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经称重和检验鉴定,上述被收缴的毒品麻果共计净重0.6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现场照片、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祝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7.被告人王豹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豹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强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豹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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