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王贤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因在监视居住期间实施犯罪活动,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贤兵涉嫌介绍卖淫罪,分别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11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8日起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贤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贤兵多次介绍失足妇女蒲某某、汪某某、曾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两江新区等地酒店内实施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收取提成。
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王贤兵介绍失足妇女曾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凯逸酒店8217房间内给嫖客陈某甲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微信收取曾某某支付的提成300元;201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王贤兵介绍失足妇女曾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豪玛尚品酒店1005房间给嫖客徐某甲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微信收取曾某某支付的提成350元;2020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王贤兵介绍失足妇女汪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纳吾优酒店8807房间给嫖客陈某乙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微信收取汪某某支付的提成400元。
2020年2月17日,王贤兵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王贤兵再次实施介绍卖淫活动。
2020年6月15日,王贤兵介绍失足妇女汪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煌华公寓29楼熊猫公寓一房间内给嫖客徐某乙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微信收取汪某某支付的提成70元;2020年9月7日,王贤兵介绍失足妇女蒲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微爱酒店1705房间内给嫖客李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微信收取蒲某某支付的提成50元。
被告人王贤兵于2020年9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汪某某、曾某某、陈某甲、徐某甲、陈某乙、徐某乙、李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贤兵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贤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兵多次介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贤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王贤兵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的介绍卖淫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贤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王贤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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