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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贵兴、杨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贵兴,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驾驶王贵兴的一辆黄色北汽威旺微型车(贵A7****),并使用假车牌(贵A9****)伪装,先后四次在清镇市建设工地上盗窃扣件,后将所盗扣件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变卖赃款由王贵兴、杨某甲共同分赃。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2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在清镇市**工地上,盗窃扣件600个,后将所盗窃的扣件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卖得赃款由王贵兴、杨某甲共同分赃。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60元。 

2.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在清镇市**工地上,盗窃扣件600个,后将所盗窃的扣件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卖得赃款由王贵兴、杨某甲共同分赃。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90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在清镇市**工地上,盗窃扣件500个,后将所盗窃的扣件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卖得赃款由王贵兴、杨某甲共同分赃。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75元。 

4.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在清镇市**二期3号楼东侧平台工地上,盗窃扣件1660个,后将所盗窃的扣件以498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卖得赃款由王贵兴、杨某甲共同分赃。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719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分别在贵阳市白云区**村附近将被告人王贵兴抓获,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附近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2020年4月28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王贵兴处扣押作案使用黄色北汽威旺微型车一辆(贵A7****)、用作伪装的车牌(贵A9****)两个;2020年6月1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从郑某某妻子石某某处扣押被盗扣件530个,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汽车1辆、车牌照2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马某某、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贵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贵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贵兴、杨某甲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3页、涉案汽车1辆、车牌2个(涉案车辆、车牌均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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