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贵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王贵江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镇新大街被害人张某某家三楼卧室里,将张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OPPO-R17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73元。
二、2019年10月4日7时许,被告人王贵江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市场鸿达冷冻商铺购买食品时,趁被害人孙某某睡着之机,将孙某某放在冰柜上充电的一部VIVO-X21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63元。
三、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贵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镇春晖大街过路时,发现***家纺店面卷帘门未锁,便进入该店内盗走3件四件套、2床毛毯等物品。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3件四件套、2床毛毯价值人民币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贵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贵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贵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贵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赵云逸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