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王贵祥,男, 1978 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国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乡**村**自然村**巷**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贵祥、刘国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4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贵祥伙同刘国华于2019年6月14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城**超市内,趁店员不备,窃取**公司53度贵州茅台酒(30)1箱(内含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75000元)。
被告人王贵祥、刘国华后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已灭失。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祥、刘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贵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王贵祥、刘国华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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