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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502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让曹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其至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服装有限公司东门附近,后将被害人毕某某放置于**服装有限公司东门对过绿化带里的**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27元。被盗摩托车已发还毕某某。

案发后王某某在**路东侧的工地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86517****)。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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