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王赛,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赛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7至6月14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29日),还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王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赛,要王赛帮其取钱,并许诺给1%的好处费,王赛在明知这些钱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持其本人银行卡以及王某甲给其的银行卡多次在银行取钱后交给王某甲或转至王某甲指定的账户上。2019年1月15日l时许,王赛非法持有户名分别为王某乙、谢某某的银行卡共计5张,以及其本人银行卡4张,在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扣押了其已经取出的60000元现金以及其所持银行卡内有的225084元。经查,王赛所持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来源于西安**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账号,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上述涉案公司账号均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冻结。经统计,王赛自2018年11月底至案发共计帮人取款或转账12212800元,从中获取好处费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王某乙、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赛及同案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赛明知他人安排其从银行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赛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扬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赛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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