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6时许, 被告人王超乘坐被害人代某某(男,52岁)驾驶的号牌为川A*****的出租车至成都市金牛区**镇**区,在出租车内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刺伤代某某的右大腿并强行劫取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和一部金色三星c500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5元。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超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房内,提供自制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等5人吸食毒品,被民警现场挡获。经检测,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等5人尿液毒品检测冰毒均为阳性。经鉴定,从自制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持刀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受伤;1次容留5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超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超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3.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涉案物品扣押在案;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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