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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超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8〕1119号

被告人王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1********,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8月27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王超在郑州市二七区**村郑州市**公司找到被害人阎某某,以给阎某某介绍客户为由,于2016年至2017年利用虚假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骗取阎某某钢管脚手170吨、钢管扣件20000个,并于2017年10月份将该赃物卖给丁某某。根据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其价值共计899000元。被告人王超于2016年9月5日利用虚假的郑州市**公司与郑州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骗取阎某某钢管脚手2106吨、钢管扣件222560个。后将该赃物卖给郑州市**有限公司。根据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其价值共计8273200元。以上赃物价值共计9172200元人民币。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王超在驻马店市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超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银行明细、借据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王雪霞

代理检察员:宋晓静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超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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