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王超,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河南省睢县,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镇**街**号)。被告人王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王超虚构可以承包快递业务为由,骗得被害人卢某某先后多次进行投资共计人民币112200元,截止2020年5月16日已退还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王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超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罗某某等人以及被告人王超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桂花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超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