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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跃林、王伟鸿等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263号

被告人王跃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70********,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号。2012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伟鸿,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050****。

被告人王阳生,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102831980********,现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居。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看守所。

被告人刘林海,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包工头,身份证号码:510229197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民小组**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小龙,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村**号。2018年4月3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付生,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中海,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镇**村**组。2008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10281197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安区**办事处**村**小组**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250****。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250****。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文盲,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683****。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583****。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583****。

被告人范某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250****。

被告人韩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583****。

被告人韩某乙,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583****。

被告人孟某甲,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583****。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250****。

被告人孟某乙,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250****。

被告人蔡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590****。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048****。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97********,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镇**村**组。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055****。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921****。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7802****。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4991****。

被告人何某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014****。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506221979********,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6572****。

被告人罗果兴,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货车司机,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现居住地:广东省梅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义,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货车司机,身份证号码:4414211980********,现居住地:广东省梅县**镇**村**坊。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王阳生等2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同年8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4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福华组21号等地现场查获被告人王阳生储存、运输的628条假烟,经鉴定价值156724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王阳生密谋在重庆市开设假烟厂谋取非法利益并到重庆考察选址,被告人刘林海在明知王伟鸿要以其永川区大安镇房屋作为假烟生产车间的情况下,以每月三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了王伟鸿,并将当地乡菜馆介绍给王伟鸿租赁作为包装车间和工人宿舍,同时,被告人刘林海还介绍被告人肖某某在假烟厂从事假烟原材料转运工作。被告人郭付生接受王伟鸿委托,召集安徽籍工人被告人孟某乙、韩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韩某乙、范某某、孟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某到重庆永川大安镇假烟厂从事假烟包装,被告人郭付生同时协助王伟鸿对安徽籍工人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蔡小龙接受王伟鸿的委托,对在假烟厂从事假烟生产包装的被告人蔡某某、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张某乙,从事后勤的被告人曾中海,从事搬运的被告人黄某乙,从事原材料转运的被告人张某甲进行日常管理。为了逃避打击,该犯罪集团对假烟生产车间、包装车间进行改造、安装监控、设置逃生通道并为内部成员配备老年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各类卷烟10165条(龙凤呈祥、红塔山、云烟、玉溪),烟丝11.725吨,其他原辅材料2.5吨,生产设备14台,目前对扣押的设备、烟丝、成品烟、辅材等进行鉴定,总价值3992423.72元。在该厂生产的卷烟中发现了码段中含有500110的条码。该条码对应的销售区域系沙坪坝区。

被告人罗果兴、王义接受被告人王跃林的雇佣负责将烟丝、各类假烟辅材及高档成品假烟从福建运送至重庆永川大安镇,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罗果兴、王义在重庆永川大安镇苏鑫雕刻工艺品厂门口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封存高档成品假烟3650条(中华、云烟、南京、天子、玉溪),经鉴定价值1354000元,滤嘴棒1012万枝,经鉴定价值65391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通知书

3.抓获经过

4.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

6.房屋租赁合同

7.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8.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9.烟草公司鉴定材料

10.前科材料

11.辨认笔录

12.证人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乙、何某丙的证言

13.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王阳生、刘林海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刘林海、蔡小龙、郭付生、孟某乙、韩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韩某乙、王某甲、范某某、刘某某、孟某甲、李某甲、肖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张某乙、曾中海、黄某乙、张某甲、罗果兴、王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王阳生、纠集蔡小龙、郭付生、刘林海、孟某乙、韩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韩某乙、刘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孟某甲、李某甲、肖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张某乙、曾中海、黄某乙、张某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生产、运输、销售假烟的非法经营犯罪,形成了以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王阳生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蔡小龙、郭付生、刘林海为骨干,以曾中海、孟某乙、韩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韩某乙、王某甲、刘某某、范某某、孟某甲、李某甲、肖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张某乙、黄某乙、张某甲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王阳生、纠集蔡小龙、郭付生、刘林海、曾中海、孟某乙、韩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韩某乙、王某甲、范某某、刘某某、孟某甲、李某甲、肖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张某乙、黄某乙、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香烟,被告人罗果兴、王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输假冒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王阳生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林海、蔡小龙、郭付生作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曾中海、孟某乙、韩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韩某乙、王某甲、范某某、刘某某、孟某甲、李某甲、肖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张某乙、黄某乙、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跃林、曾中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跃林、王伟鸿、蔡小龙、郭付生、刘林海、曾中海、孟某乙、韩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韩某乙、刘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孟某甲、李某甲、肖某某、蔡某某、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张某乙、黄某乙、张某甲、罗果兴、王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 宏

检 察 官:殷文剑

检察官助理:贾 亮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跃林、王阳生、刘林海、郭付生、蔡小龙、曾中海、罗果兴、王义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伟鸿、范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孟某甲、王某乙、孟某乙、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何某乙、黄某乙、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050****、1871250****、1875683****、1871250****、1505583****、1505583****、1505583****、1505583****、1505583****、1871250****、1871250****、1369590****、1385048****、1588055****、1505921****、1317802****、1864991****、1396014****、1806572****、1871250****。

2.案卷材料28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9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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