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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跃林贩卖毒品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跃林(绰号土哥),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68********,云南省蒙自市人,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住蒙自市**镇**村村委**村**组。1993年12月31日因犯强奸妇女罪被蒙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9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跃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5时分许,被告人王跃林在其蒙自市**镇**村办事处**组家中将用锡箔纸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坨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跃林家中厨房门口一个灰色的手提袋内查获一个用香烟锡箔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0.07克;当场从吸毒人员杨某某穿着的衣服左边口袋内查获用锡箔纸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坨,经称量,该毒品可疑净重0.15克。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取样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跃林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跃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跃林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跃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跃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跃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因被告人王跃林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旭芬

检察官助理:李少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跃林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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