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王跃,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跃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西双版纳经昆明运输毒品前往南京,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38.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N-异丙基苄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疑似物净重238.6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关总署缉私局昆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司鉴(理化)字[2019]7号理化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跃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跃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跃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拾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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