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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路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路,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9********,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重庆**客运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重庆市南岸区**号**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号附**号)。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路驾驶渝B9****出租车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腾龙大道跑出租的过程中,与驾驶车辆同在路上行驶的被害人卢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争吵。后二人分别驾车行至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天誉紫金一品小区附近一红绿灯处时,被害人卢某某下车欲找王路理论,王路随即拿出平时放于随身皮包内的一把折叠刀下车,下车后将刀刃打开,持刀与下车向其走来的卢某某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害人卢某某腿部被王路持刀刺伤,王路发现卢某某受伤后,采取了抢救措施,并将卢某某送至重庆市南岸区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当晚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系被单刃锐器捅刺左大腿前内侧致左股动脉、左股静脉完全断裂,造成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王路向其父母说明了情况,并在回家洗澡后,来到医院并准备与其父亲一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后民警在医院门口附近将王路抓获。

归案后,王路未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第二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抢救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路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5.​ 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路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路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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