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路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 被告人王路在互联网上找到微信昵称为“H某某”的从事套现业务的微信朋友后,叫其帮忙套现,双方约定由微信朋友“H某某”先将定额的京东、淘宝、唯品会等商户的付款二维码发给被告人王路,再由被告人王路将付款二维码发给客户扫码,客户扫码付款后,微信朋友“H某某”在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并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再转给被告人王路。2019年4月至7月期间, 被告人王路遂在QQ、微信聊天中向QQ、微信朋友虚构自己与京东、淘宝、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并承诺刷单可以高额返利, 诱使被害人不断刷单。被告人王路让被害人通过对收到的付款二维码扫码付款的方式将钱转给套现的微信朋友“H某某”, 微信朋友“H某某”扣除手续费后再将剩余的钱转至被告人王路帐户内。被告人王路不断让被害人提高刷单额度,刷单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后, 被告人王路遂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拖延,不再返利且不再退还本金,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8431.8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QQ聊天中加入对方微信,诱使被害人唐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国美商品”、“京东平台商户”付款二维码上通过“花呗”、“京东白条”扫码刷单,并向被害人唐某某索要“京东白条”账户密码,由被告人王路通过“白条闪付-京东白条”进行套现,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共计人民币10468. 8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贺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国美商品”付款二维码上通过“花呗”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共计人民币4477.00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皮晶晶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国美商品”付款二维码上通过“花呗”扫码刷单、并向被害人皮某某索要“京东白条”账户密码,由被告人王路进行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皮某某人民币共计7172.70元。
4.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石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支付宝”付款二维码上通过“花呗”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4299.20元。
5.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何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京东平台商户”付款二维码上通过“京东白条”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497.99元。
6.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何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拼多多平台商户”付款二维码上通过“花呗”扫码刷单,并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京东白条”账户密码,由被告人王路进行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共计人民币6987.40元。
7.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拼多多平台商户”等付款二维码上通过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和“花呗”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84887.98元。
8.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何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支付宝付款二维码上扫码刷单,并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京东白条”账户密码,由被告人王路进行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共计人民币7739.00元。
9.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QQ聊天中加入对方微信,诱使被害人李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京东平台商户”等付款二维码上通过“余额宝”、“京东白条”、“花呗”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5233.80元。
10.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唐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支付宝”、“京东平台商户”付款二维码上通过“花呗”、“京东白条”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共计人民币7500.00元。
11.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范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支付宝”、“京东平台商户”付款二维码上通过“花呗”、“京东白条”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共计人民币5848.00元。
12.2019年7月,被告人王路编造其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平台商家有刷单合作业务和刷单可以高额返利的虚假信息,在微信聊天中诱使被害人袁某某在被告人王路发来的“拼多多平台商户”、“支付宝”付款二维码上通过工商银行、“花呗”扫码刷单,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2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路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路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长乐
附:
1.被告人王路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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