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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身廷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王身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身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身廷因跟被害人符某某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在崖城保平小学水桥附近持一根木棍朝符某某腹部等部位打了三棍,造成符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脾切除七级伤残、开腹探查术后及胰修补手术后均属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身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脾切除七级伤残、开腹探查术后及胰修补手术后均属九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身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身廷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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