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辅彬,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镇**村安置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辅彬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8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王辅彬、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辅彬为制造枪支,在淘宝网店购买无缝钢管一根,在都江堰市安轻路建材市场内一店铺购买射钉枪一支,并委托他人帮其焊接固定,改造成火药枪一支。2018年3月,王辅彬又在淘宝网店购买无缝钢管一根用于替换该枪支损坏的枪管,并请人帮其焊接固定。2018年8月左右,王辅彬将案涉枪支出借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张某某持有该枪支直至案发。
2020年5月18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押运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人王辅彬挡获,并在其住所查获其持有的黑火药壹瓶、铁砂子壹盒。后民警又根据王辅彬供述将被告人张某某挡获,并在张某某处查获火药枪一支、黑火药壹瓶、底火捌颗,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从张某某处查获的火药枪一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被告人王辅彬、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辅彬、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辅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辅彬、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辅彬、张某某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辅彬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辅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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