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王辉,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5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巷**号**室。被告人王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7月23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辉采用翻窗方式进入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中心小学北侧行政办公楼三楼的副校长办公室,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办公桌旁储物柜里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盗走,后将部分赃款用于吃住等个人消费。
2020年5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王辉抓获,并查获剩余赃款人民币2803.7元,后发还被害人丁某某。归案后,王辉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辉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艳
检察官助理 毛若帆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辉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