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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辉职务侵占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69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行政专员,户籍地: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住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行政专员期间,利用其经手报销单据的职务便利,虚构花费单据,使用伪造领导人签字的单据,变造发票,购买发票;向山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多次报销、重复报销,将报销后的款项占为已有,涉案金额1924260元。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变造的发票在山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10995元,使用购买来的发票在山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15590元,合计26585元。

2、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变造的发票在聊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70884元,使用购买来的发票在聊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552172元,合计623056元。

3、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变造的发票在聊城市**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96917元,使用购买来的发票在聊城市**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1177702元,合计1274619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为其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虚假报销单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朱某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为其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害单位对其予以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微信转账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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