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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辉辉、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王辉辉,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弄**号**室。2018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06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3年2月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同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吴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嘉定区展阳路北侧树林等地开设“斗牛”赌场,招揽赌徒进行赌博活动,雇佣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在赌场中负责收庄丰、理牌等工作,并从中以一定比例抽头渔利。

2019年10月26日晚,吴龙、许某某再次在展阳路北侧树林内开设“斗牛”赌场,聚集赌徒张某某武某某、冯志等人大肆赌博。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收庄丰、理牌。至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该处抓获王辉辉及十余名赌徒,缴获赌资人民币六千余元、庄丰款人民币一万元及赌具麻将筒子牌一副。王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乘车来沪准备投案自首,后于次日凌晨零时许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高速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吴龙、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吴龙、许某某二人在嘉定区展阳路附近树林开设“斗牛”赌场,并雇佣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二人在赌场内收庄丰、理牌;

2.参赌人员王某乙、平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武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至涉案赌场参赌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并证实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二人系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收庄丰、理牌;

3.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照片,证实2019年10月27日凌晨,民警对嘉定区展阳路北侧树林进行检查,查获多人正在进行“斗牛”赌博活动;

4.公安机关《清点记录》,证实经清点,涉案庄丰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赌资六千余元;

5.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庄丰款、赌具等随案移送;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张某某武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7.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的到案经过;

8.户籍资料、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9.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辉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辉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辉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尧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辉辉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后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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