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辛欣故意杀人(未遂)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王辛欣,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砖工,住黟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8月23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辛欣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辛欣与被害人胡某甲于2020年8月3日离婚后,多次找胡某甲商谈复婚未果。同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辛欣携带匕首骑车到与胡某甲同居的被害人王某某家,意欲再次找胡某甲商谈复婚,在王某某家门口遇见王某某驾驶小轿车载胡某甲准备外出,其便叫胡某甲下车问她是否愿意和好,遭到拒绝且被发现其携带匕首后,顿生歹念,决意杀死胡某甲,遂用匕首捅刺胡某甲胸腹部,后二人摔倒至路边茶叶地,胡某甲挣扎爬行时,其继续用匕首连续捅刺胡某甲胸背部、手臂等部位,致胡某甲腋神经、三角肌断裂,左侧第三肋骨、右侧第九肋骨、肩胛骨骨折,双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被害人王某某见状,持伸缩棍击打被告人王辛欣予以阻止,王辛欣又起杀意,用匕首刺杀王某某,刺中王某某背部后,被王某某握住其持匕首的手,僵持过程中,经王某某劝说,其认为被害人胡某甲已濒临死亡,遂松开匕首逃离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安徽省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辛欣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甲部分医疗费,并获得胡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手机、伸缩棍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

3.证人袁某某、李某某、胡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辛欣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安徽省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黟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8.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辛欣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辉华

检察官助理  王廉洁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辛欣现被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