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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达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王达,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达在本市官渡区海伦国际小区向小区居民宣传其有口罩出售,并建立微信群向要购买口罩的被害人收取订金。2020年2月4日起,王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被害人收钱共计169788元,包括向被害人韩某某收取115764元(含被害人陈某甲的1176元、被害人周某某的168元、被害人梅某某的168元、被害人曾某某的168元、被害人闫某某的126元),向被害人张某某收取37300元,向被害人陈某乙收取4200元,向被害人万某某收取644元,向被害人刘某某收取3680元,向被害人郭某某收取8200元。王达收到钱后,将其中的167753.27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徐某某,徐某某又将钱转到其个人银行卡后取出现金交给王达,王达将赃款挥霍并逃匿。2020年2月28日,王达被民警抓获,民警扣押王达持有的赃款现金3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达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达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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