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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运团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416号

被告人王运团,男,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村人,农民,住该村11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6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运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1日9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运团购买毒品。王运团同意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180元毒资给王运团。王运团收钱后,于当天10时许,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的牛棚里将2小包毒品交给李某某,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处缴获毒品2小包,从王运团处缴获手机1部。所缴获的2小包毒品共净重0.05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及照片;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毒品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王运团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运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且毒品犯罪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鸿民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运团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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