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王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路**号,因犯污染环境罪,2014年9月5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殷某某,曾用名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胡同**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旧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进、殷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8日,被告人王进在黄骅市**镇**村205国道西侧以猜字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累计赌资149610元。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明知王进组织赌博而为其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黄骅市公安局统计情况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霍某某、郭某某、刘某乙、许某某、张某乙、李某甲、齐某某、常某某、李某乙、陈某某、郭某某、邱某某、李某丙、王某丙、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进、殷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进、殷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殷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进现住沧县**镇**路**号;
被告人殷某某现住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沧县**镇**小区**号;
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沧县**镇**胡同**号;
被告人王某乙现住沧县**镇**路**号;
被告人张某甲现住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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