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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进贩卖毒品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进,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号,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2月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在徐州市睢宁县**镇***村陈某某家中,被告人王进以20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1.4克。

2、2020年1月24日,在徐州市铜山新区驿乐园小区,被告人王进以10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袋,共计约0.7克。

3、2020年1月25日下午,在徐州市泉山区金泰馨雅园小区门前,被告人王进以30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3袋,共计约2.1克。

4、2020年1月26日下午,在徐州市泉山区金泰馨雅园小区门前,被告人王进以30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3袋,共计约2.1克。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进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进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延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进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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