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连云,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牧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陈巴尔虎旗**牧场**生产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连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 该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此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连云与被害人于某某在陈巴尔虎旗**牧场**公司养殖场楼内饮酒过程中,因借烫井工具一事发生口角,于某某先用拳头怼了王连云胸口一下,之后二人发生厮打,于某某用碗击打王连云头部,王连云用拳头击打于某某面部和胸部,后于某某持刀捅刺王连云右臂一刀,王连云和于某某夺刀的过程中双方摔倒在地,王连云将刀夺下后双方继续厮打,王连云持刀向于某某左侧面部划扎数下后停手,将刀扔至现场并骑摩托车离开。次日18时许,王连云返回案发现场取其遗忘的手机时发现于某某已经死亡,遂让儿媳电话报案,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将王连云抓获。经鉴定,于某某系因单刃锐器作用致颈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单刃尖刀、摩托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乌某某、董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王连云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
5.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宏刚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连云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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