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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连仲贪污、受贿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王连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2********,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宝坻区第五届委员会委员、原宝坻区**委员会**、**。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宝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2月2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2月11日我院以王连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决定逮捕。

本案由宝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连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连仲于1998年3月至1999年11月,任天津市宝坻县*甲镇**,1999年11月至2001年3月,任宝坻县*甲镇**、**,2001年3月至2006年4月,任宝坻区*甲镇**、**,2006年4月至2011年1月,任宝坻区*甲镇**,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宝坻区**局**、**,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任宝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2018年8月,被免去宝坻区**委员会**、**职务。

一、贪污公款200000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连仲在担任天津市宝坻区*甲镇**期间,为完成每年印花税销售指标,使用该镇财政资金从区地税部门购买印花税票,*甲镇政府决定按照印花税票面金额5%或10%的价格,将购买的印花税票售出,售票所得款项上交镇财政所。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连仲委托时任宝坻区*乙镇**王某乙帮助售出票面金额2000000元的印花税票,王某乙将售票所得200000元交给王连仲,王连仲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款占为已有。

二、被告人王连仲在担任宝坻区*甲镇**、**、**、镇**、宝坻区原**局**、宝坻区原**委**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接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累计人民币10083753.3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收受王某丙85000元。

2003年8月,被告人王连仲以购房款不足为由,利用担任宝坻区*甲镇**职务之便,向天津市**地毯有限公司**王某丙借款人民币50000元,王某丙考虑到天津市**地毯有限公司属于*甲镇管辖范围,为与王连仲搞好关系,得到其关照,从该公司开具50000元转账支票一张交给王连仲,王连仲将该款用于购买房产,至案发前该50000元未归还王某丙。

2002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宝坻区*甲镇**、**、**职务之便,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王某丙所送人民币累计35000元。

2、收受刘某甲315000元

2003年8月,被告人王连仲以购房款不足为由,利用担任宝坻区*甲镇**职务之便,向天津市**化学品公司**刘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刘某甲考虑到天津市**化学品公司属*甲镇管辖范围,为与王连仲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其关照,从该公司开具50000元转账支票一张交给王连仲,王连仲将该款用于购买房产,至案发前该50000元未归还刘某甲。

2009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宝坻区*甲镇**职务之便,在*甲镇政府与天津市**化学品公司就该企业占用镇集体用地达成土地转让协议时,为王某丙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丙所送人民币50000元。

2002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宝坻区*甲镇**、**、区**局**、区**委**职务之便,在家中多次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215000元。

3.收受郑某某215000元。

2007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宝坻区*甲镇**职务之便,为*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某承揽*甲镇工业园区修路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郑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

1998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区**局**、区**委**职务之便,为郑某某在区*甲镇、**委系统内承揽建筑工程提供帮助,在家中多次收受郑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195000元。

4.收受冯某甲100000元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为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甲镇工业园区设立分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冯某甲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5.收受高某甲100000元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接受天津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甲为其在*甲镇境内的管道工程施工时提供帮助的请托,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高某甲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6.收受王某丁20000元

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接受时任*甲镇**王某丁在职务变动方面给予关照的请托,在家中收受王某丁所送人民币20000元。

7.收受王某戊520000元

200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为天津**服装有限公司与*甲镇政府就土地转让一事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该集团**王某戊所送人民币300000元。

2016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宝坻区**委**职务之便,为王某戊请托其外甥女任某某在区**委系统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期间,在家中收受王某戊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宝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王某戊请托为其公司员工加快办理健康证明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期间,收受王某戊所送人民币10000元。

2001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王某戊所送人民币110000元。

8.收受刘某乙30000元

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为天津市**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在*甲镇工业园区购置土地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该公司**刘某乙所送人民币30000元。

9.收受李某甲30000元

2009、2010年两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为天津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甲工业园区购置工业用地及建设厂房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李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30000元。

10.收受闫某某及合伙人陈某甲80000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明知*甲镇*甲村村民闫某某及其合伙人陈某甲请托帮助承揽宝坻区**系统建筑工程,在家中四次收受对方所送人民币累计80000元。

11.收受丁某某80000元

2011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甲卫生院**丁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80000元。

12.收受徐某甲101000元

2011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乙卫生院**徐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61000元。

2015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明知徐某甲请托对其在宝坻区**局机关工作的儿子徐某乙给予关照,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徐某甲所送人民币40000元。

13.收受李某乙30000元

2011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明知天津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某乙请托对其公司业务给予照顾,在单位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李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30000元。

14.收受张某甲50000元

2011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丙卫生院**张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50000元。

15.收受高某乙85000元

2011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丙卫生院**高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85000元。

16.收受张某乙24000元及2000美元

2011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甲医院**张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24000元、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913元)。

17.收受白某某114000元及2000英镑

2011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委**白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114000元及2000英镑(折合人民币18644.8元)。

18.收受李某丙70000元

2011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甲中心**李某丙所送人民币累计70000元。

19.收受戴某某185000元

2011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丁卫生院**戴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185000元。

20.收受马某甲142000元

2011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戊卫生院**马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142000元。

21.收受魏某某135000元

2011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己卫生院**魏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135000元。

22.收受杨某甲200000元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明知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杨某甲请托为其女儿杨某乙在区**系统安排工作,在家中收受对方所送银行卡两张,总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23.收受陈某乙116000元

2012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庚卫生院**陈某乙请托,将陈某乙儿媳陈某丙由*乙医院调到城区医院工作,在单位办公室内王连仲收受陈某乙所送人民币60000元;2015年,王连仲明知陈某乙请托对其在*丙医院工作的儿子陈某丁予以关照,仍然收受陈某乙所送人民币40000元。

2012年至2015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陈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16000元。

24.收受崔某某160000元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为宝坻区*甲镇*乙村崔某某承揽*丁医院装修改造工程、*戊医院、*己医院等建筑改造工程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多次收受崔某某所送人民币160000元。

25.收受王某己70000元

2012年、2013年前后,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明知*甲镇*丙村村民王某己请托帮助将宝坻区*庚医院临时工南某某转为合同制职工,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王某己所送人民币30000元。

2009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甲镇**职务之便,收受王某己所送人民币40000元,事后王连仲给王某己安排镇辖区大坑填埋工程。

26.收受李某丁3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为*甲镇*丁村村民李某丁承揽*丁医院和*辛医院建筑工程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三次收受李某丁所送人民币累计30000元。

27.收受王某庚6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辛卫生院**王某庚所送人民币累计60000元。

28.收受蒙某某5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为宝坻区*丙镇*戊村村民蒙某某承揽*辛卫生院建筑、改造工程提供帮助,在家中三次收受蒙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50000元。

29.收受赵某甲50000元

2012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壬卫生院**赵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50000元。

30.收受张某丙54000元

2012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所**张某丙所送人民币累计54000元。

31.收受王某辛90000元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王某辛为其承揽宝坻区**系统建筑工程提供帮助的请托,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王某辛所送人民币累计90000元。

32.收受陈某戊46000元

2012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委**陈某戊所送人民币累计46000元。

33.收受周某甲83000元

2012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癸卫生院**周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83000元。

34.收受齐某某135000元

2012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A卫生院**齐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135000元。

35.收受陈某己124000元及7000美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乙中心**陈某己所送人民币累计124000元及7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5195.5元)。

36.收受朱某甲52000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委*甲科**朱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52000元。

37.收受邓某某33000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委**邓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33000元。

38.收受吴某甲180000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丁医院**吴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180000元。

39.收受王某壬90000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委*乙科**王某壬所送人民币累计90000元。

40.收受宋某某37000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明知天津*甲医药有限公司**宋某某请托帮忙保留该公司在区**系统内的药品销售准入资格,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宋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37000元。

41.收受苏某某101000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壬医院**苏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101000元。

42.收受唐某某30000元

2013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明知*丁镇*己村村民唐某某请托帮忙承揽区**系统建筑工程,在家中两次收受唐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30000元。

43.收受金某某500000元

2013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个体建筑商金某某请托为其承建的原区**局下属医院建设工程提供照顾,由金某某个人出资300000元为王连仲位于宝坻区**小区**号楼**门**房屋和**小区**号楼**门**房屋进行装修,王连仲对此予以接受且未支付对方费用。2014年,王连仲为金某某在结算其承建的区*丙医院、*癸医院建筑工程款、工程验收方面给予关照,在家中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0元。

44.收受李某戊10000元

2013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局**李某戊请托,为其女在区**系统岗位调整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戊所送人民币10000元。

45.收受张某丁40000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A医院**赵某乙请托,为宝坻区区*B卫生院**张某丁在**系统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13年6月,在单位办公室内王连仲收受张某丁所送人民币40000元。

46.收受韩某甲90000元

2013年中秋节,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时任*C卫生院**韩某甲获得职务提拔的请托,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对方所送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2月,王连仲将韩某甲提拔为主持*C卫生院工作的**。

2015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韩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70000元。

47.收受李某己240000元

2013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己请托,帮助其向区**系统推销医疗器械,在单位办公室内共收受李某己所送人民币累计240000元。

48.收受赵某丙380000元

2013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与河北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赵某丙到云南旅游时,接受对方请托在区**局组织的中药饮片招标、采购等事项中给予关照,收受赵某丙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多次收受赵某丙所送人民币累计280000元。

49.收受史某甲100000元

2013年,时任宝坻区**局**王连仲到宝坻区*B医院检查工程质量时,对该医院**史某甲提出批评并向其透露对其进行职务调整的想法。史某甲为了避免职务调整,到区**局王连仲的办公室内送给王连仲人民币20000元,王连仲收受对方财物后,未对史某甲做出职务调整。

2011年至2015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史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80000元。

50.收受吴某乙50000元

2013年和2014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为个体商人吴某乙(经营煤炭生意)向下属基层医院销售煤炭、结算货款方面给予帮助,在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吴某乙所送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委**职务之便,接受吴某乙请托为其女儿吴某丙在宝坻区**系统内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在单位办公室内先后接受吴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30000元。

51.收受张某戊40000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为天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戊在区**系统推销医疗器械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三次收受张某戊所送人民币累计40000元。

52.收受陈某庚40000元

2013年和2015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癸医院**陈某庚请托,为该医院**何某某本人和妻子葛某某在区**系统内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在家中接受陈某庚先后所送人民币累计40000元。

53.收受鲁某某30000元

2013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多次收受区**委**鲁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30000元。

54.收受张某己120000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接受*戊镇*庚村张某己请托,为其在区**系统内推销医疗软件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收受张某己所送人民币累计120000元。

55.收受刘某丙100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D卫生院**刘某丙所送人民币累计100000元。

56.收受周某乙95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C医院**周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95000元。

57.收受朱某乙160000元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明知天津*乙医药有限公司**朱某乙请托为使其公司在宝坻区的药品销售业务保持稳定,免于被取消药品供应资格,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朱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160000元。

58.收受张某庚100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D医院**张某庚所送人民币累计100000元。

59.收受张某辛96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辛医院**张某辛所送人民币累计96000元。

60.收受马某乙48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壬卫生院**马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48000元。

61.收受赵某丁60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E卫生院**赵某丁所送人民币60000元。

62.收受赵某乙120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F卫生院**赵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120000元。

63.收受冯某乙192000元

2014年初,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时任宝坻区*庚医院**冯某乙将其妻子冯某丙从宝坻区*G卫生院调入城区医院工作的请托,收受冯某乙所送人民币40000元。

2012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冯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152000元。

64.收受黄某某280000元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为*甲镇*辛村村民黄某某(个体建筑商)帮助承揽原区**局下属医院建筑工程提供帮助,在家中先后收受黄金和所送人民币累计280000元。

65.收受孙某甲30000元

2014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E医院孙某甲帮其调动工作的请托,在家中收受孙某甲所送人民币30000元。

66.收受王某癸100000元

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庚医院**王某癸不要将丈夫程某某(区**系统职工)调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请托,2015年春节期间,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癸所送人民币30000元,王连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将程某某调往偏远地区工作。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王某癸所送人民币累计70000元。

67.收受郭某某40000元

2014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E卫生院**郭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40000元。

68.收受高某丙12000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H卫生院**高某丙所送人民币累计120000元。

69.收受赵某戊14000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I卫生院**赵某戊所送人民币累计140000元。

70.收受于某某8000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G卫生院**于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80000元。

71.收受刘某丁11000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J卫生院**刘某丁所送人民币累计110000元。

72.收受徐某乙4900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委**徐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49000元。

73.收受胡某某50000元

2015年初,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政府**胡某某为其妻子蔡某某在区**系统内调动工作的请托。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和2018年初,在家中先后三次收受胡某某所送人民币合计50000元。2018年6月,王连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蔡某某从区*四调到区**委医政科工作。

74.收受倪某某46000元

2015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为宝坻区**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原区**局所属房屋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在家中共收受该公司**倪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40000元、劝宝超市购物卡6000元。

75.收受洪某某40000元

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A医院**洪某某有关职务提拔的请托,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洪某某所送人民币40000元。2016年,王连仲将洪某某提拔为*A医院**。

76.收受黎某某290000元

2015年中秋节,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F医院**黎某某不要将其交流到其他单位的请托,在家中收受黎某某所送人民币100000元,王连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将黎某某调离*F医院。

2011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黎某某所送人民币累计190000元。

77.收受朱某丙30000元

2015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癸医院**朱某丙调动工作的请托,将其调到*G医院工作,在家中收受朱某丙所送人民币30000元。

78.收受蒋某某50000元

2015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H医院**蒋某某关于职务提拔的请托,在家中收受陈某庚转交蒋某某所送人民币50000元,王连仲将蒋某某提拔为*H医院**,

79.单独收受李某庚80000元

2015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乙卫生院**李某庚所送人民币累计80000元。

80.收受刘某戊40000元

2015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J卫生院**刘某戊所送人民币累计40000元。

81.收受刘某己80000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街道*壬村村民刘某己为承揽区**委系统工程项目以及在项目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在家中先后四次收受刘某己所送人民币累计80000元。

82.收受孙某乙80000元

2015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宝坻区*L卫生院**孙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80000元。

83.收受冯某丁92000元

2015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多次收受宝坻区*辛卫生院**冯某丁所送人民币累计92000元。

84.收受刘某庚87000元

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M医院**刘某庚关于不要将其调离现任岗位的请托,在家中收受刘某庚所送人民币50000元。王连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调整刘某庚*M医院**职务。

2013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刘某庚所送人民币累计37000元。

85.收受李某辛30000元。

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收受宝坻区*M卫生院**李某辛所送人民币累计30000元。

86.收受陈某庚540000元

2016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收受宝坻区*癸医院**陈某庚所送该医院采购彩超机回扣款人民币300000元。

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与陈某庚合谋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固定资产软件管理系统在全区基层医院推广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对方所送人民币60000元。

2012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陈某庚所送人民币累计180000元。

87.收受尤某某40000元

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辛医院**尤某某调动工作的请托,在家中收受尤某某所送人民币40000元。

88.收受王某甲6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个体建筑商王某甲请托,对王某甲承建的区**委下属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和拨付工程款给予关照,在家中三次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累计60000元。

89.收受史某乙84000元

2017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原区**委*丙科**史某乙帮助其妻子贾某某调动工作的请托,王连仲将贾某某从区*甲医院调到区**委**办公室,在家中收受史某乙所送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 在家中、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史某乙所送人民币累计64000元。

90.收受孙某丙60000元.

2017年初,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辛卫生院**孙某丙委托**丙卫生院**张某甲请托,帮助其在职务提拔上给予关照,在家中收受张某甲转交的人民币40000元。同年10月,王连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孙某丙提拔为宝坻区*N卫生院主持工作的**。

2017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 在单位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孙某丙所送人民币累计20000元。

91.收受王某A40000元

2017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宝坻区*甲医院**王某A为其侄女王某B在区**系统内调动工作的请托,王连仲将王某B从区*I医院调到区*丙中心工作。2018年春节期间,在单位办公室内王连仲收受王某B委托王某A转交的人民币40000元。

92.收受云某某50000元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委**职务之便,接受天津市**机床有限公司**韩某乙请托,为云某某之子张某壬调动工作。王连仲利用职务便利,将张某壬从天津市区内的一家医院调到*J医院工作,在单位办公室内王连仲收受云某某所送人民币50000元。

93、被告人王连仲与妻子马某丙(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韩某丙52000元。

2011年8、9月份,韩某丙参加宝坻区**系统技术人员招考,韩某丙委托其亲戚张某癸请托王连仲在招录时给予帮助,先后送给马某丙人民币50000元,马某丙将请托事项转告王连仲。王连仲在明知马某丙收受韩某丙财物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对韩某丙提供帮助,韩某丙最终被宝坻区*G卫生院录取。2012年春节期间,韩某丙与张某癸一同到王连仲家,送给马某丙2000元数额的劝宝超市购物卡,韩某丙请托王连仲为其在宝坻区**系统内调动工作,马某丙将请托事项告知王连仲,王连仲在明知马某丙收受韩某丙财物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韩某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94、被告人王连仲与妻子马某丙(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孙某丁所送人民币24000元。

2011年,马某丙同事孙某丁女儿张某A参加原区**局公开招考,为使张某A顺利通过面试,孙某丁通过马某丙请托王连仲给予关照并送给马某丙现金20000元,马某丙将收受孙某丁钱款及请托事项告知王连仲,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局**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张某A通过面试,并被*辛医院录取。2014年春节期间,孙某丁再次通过马某丙请托王连仲为张某A在区**系统内调动工作,孙某丁先后给予马某丙4000元数额的劝宝超市购物卡,马某丙将孙某丁请托事项及收受购物卡一事告知王连仲,被告人王连仲利用职务之便,将张某A调到宝坻区*甲中心工作。

95、被告人王连仲与妻子马某丙(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张某B所送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初,宝坻区*癸村民张某B请托王连仲为其女儿张某C在区**系统内调动工作,到王连仲家中将请托事项告诉马某丙并送给马某丙人民币10000元,马某丙将请托事项和收受钱款一事告诉王连仲,被告人王连仲明知张某B有具体请托事由,且马某丙已收受对方财物,仍然予以默认。

96、被告人王连仲与妻子马某丙(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李某庚所送人民币40000元。

2018年2、3月份,宝坻区*乙卫生院**李某庚请托王连仲将其由*乙卫生院调到城里卫生院工作,李某庚到王连仲家中,找马某丙将请托事项告知马某丙并给其人民币40000元,后马某丙将请托事项及收受财物情况告知王连仲。被告人王连仲虽要求马某丙将钱退还李某庚,但至案发此款并未退还。

97、被告人王连仲与妻子马某丙(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曹某某所送人民币150000元。

2018年6、7月份,宝坻区*丙镇政府**曹某某及其丈夫张某D请托王连仲帮助袁某某从天津市**医院调回宝坻区**系统工作,曹某某在宝坻区*丙镇*癸村王连仲父母家门外交给马某丙人民币150000元,马某丙将收受曹某某150000元及曹某某请托事项告知王连仲,被告人王连仲虽要求马某丙将钱退还曹某某,但至案发此款并未退还。

被告人王连仲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向调查人员交代了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200000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10083753.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连仲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金中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连仲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29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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