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连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连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连红在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多次贩卖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19日,王连红在**镇**村吸毒人员牟某某的家外面向其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28日,王连红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12月4日在修文广场向林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冰毒;12月6日在修文车站向某某贩卖500元的毒品冰毒;12月17日在修文砖厂向林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25日,王连红在修文广场对面向吸毒人员侯某某贩卖300的毒品冰毒;12月17日在修文镇龙兴加油站向侯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眉山市东坡区芭拉拉洗浴中心内抓获王连红,从其所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7小包(经称量分别净重0.46克,0.85克,0.50克,0.73克,0.45克,0.41克,0.00克,共计3.40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1、2、7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牟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连红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红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连红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电话173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涉案毒品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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