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51号
被告人王连钦,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河南省鲁山县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15年6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2月、2018年10月、2019年9月被重庆市大渡口区、北碚区、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七个月、十个月,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连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连钦进入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李渡路91号2楼东邦小悦湾小区的工地集体宿舍内,趁工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冯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文某某分别放置在各自床头的深色OPPO R15手机1部、红色VIVO X20手机1部、蓝色VIVO Y3手机1部、黑色小米RED MI8手机1部盗走。后王连钦将前述4部手机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销赃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一游摊,所得赃款自用。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603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王连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江南云台城市汤泉洗浴店被民警抓获归案,王连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连钦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的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连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连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连钦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连钦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连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连钦现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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