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里**号。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在本市红桥区河北工业大学南院篮球场,被告人王逊窃取被害人肖某某华为牌手机一部后逃逸。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某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2020年9月21日17时许,在本市红桥区河北工业大学东院篮球场,被告人王逊窃取被害人李某甲华为牌nova7pro手机一部后逃逸。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0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北辰区天津商业大学篮球场,被告人王逊窃取被害人孔某某华为手机一部、刘某某华为P30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廖某某iPhone 11 Pro Max手机一部后逃逸。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孔某某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5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被害人廖某某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
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在本市红桥区河北工业大学东院篮球场,被告人王逊窃取被害人李某乙小米牌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乔某某华为牌手机一部后逃逸。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乔某某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
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在本市滨海新区泰达第一体育场,被告人王逊窃取被害人李某丙小米牌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辛某某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后逃逸。
经天津市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认证:被害人李某丙被盗手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辛某某被盗手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4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逊家属已赔偿肖某某等七名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购货发票、被告人身份证明和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王逊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7、价格鉴定结论书。
8、案发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逊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逊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张学艺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逊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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