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通、毛某某等5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通,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77********,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宿舍,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镇**村**里**排**号,现住地静海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通、毛某某、张某甲、魏某某、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王通以贩卖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甲,通过网友“冰雪”联系谷某某等多人充当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带领上述人员在天津市武清区、静海区等地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北辰区的中国工商银行等地,利用上述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天津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企业资料(包含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银行账户及配套的单位结算卡等物品)。后通过当面、互联网交易的方式进行售卖,并通过当面交付、快递邮寄方式给付买家,从中获利。2019年12月26日在被告人王通、毛某某居住的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共计55个公司109个执照),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红牌子若干以及银行卡51张、U盾、身份证等物品。在张某甲驾驶的牌照号为冀R****3汽车现场查扣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共计3个公司6个执照)。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通伙同赵某某,以贩卖为目的,由王通向赵某某提供张某乙、闫某某、滕某某、王某丙作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利用同样方式办理上述四人的公司企业资料,2019年12月26日在被告人赵某某居住的天津市静海区上城花园6-1-302号住处及津K****8汽车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共计9个公司18个执照)、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若干以及银行卡7张、U盾等物品。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通伙同魏某某,以贩卖为目的,由王通向魏某某提供了谭某某、张某丙作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利用同样方式办理上述二人的公司企业资料,并将企业资料给付王通。

另查,2019年初被告人王通将部分营业执照资料放置于被告人魏某某家中。2019年12月26日在魏某某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镇**村**街*号及牌照号津M****6汽车内,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共计16个公司31个执照),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身份证、银行卡41张、U盾等物品。

2018年,被告人王通向制证人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姓名为“孙楠”等虚假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一个,并在邮寄快递中使用,后在王通住处被扣押。经天津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鉴别,王通伪造的号码为120223198607252011的身份证为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银行卡、公章等;2.书证:快递运单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报告书;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6.五名被告人的手机数据恢复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通、毛某某、张某甲、魏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通、毛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通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在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三份、具结书四份;

3.辩护人:魏某某辩护人董亚萍、甄军涛(电话1382026****)律师,赵某某辩护人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左杰(电话1301226****)、代号菊律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