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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道友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王道友,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巷**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道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道友在镇雄县**房**楼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10颗(净重1克)毒品“马儿”给陈某某被现场查获,并在王道友身上搜出60颗(净重5.7克)毒品“马儿”。经鉴定,送检两份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道友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道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道友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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