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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道旭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道旭,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4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号。2007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道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0时至3时许,被告人王道旭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甘肃省人民医院门诊二楼楼道内,趁被害人高某某熟睡之机,窃得高某某放在身边的VIVO牌Y66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39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道旭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大医院住院部十八楼,进入消化科医生值班室,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放在室内的红米牌Note7Pro型手机1部、联想牌G48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共计人民币1099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道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省中医院陇中正骨楼七楼,进入脊椎骨一科治疗室,窃得医用联想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19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王道旭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部十楼楼道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身边的VIVO牌X5V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王道旭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道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道旭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道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道旭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2月12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王道旭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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