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道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道权冒充其是临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虚构自己能帮助被害人苏某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式,先后三次对苏某某实施了诈骗,骗取苏某某共计1280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王道权对苏某某位于**镇的二块土地进行了实地测量,王道权与苏某某商定好每间房办证费为6000元,并于当日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给王道权转账66000元。
2.2019年10月23日,王道权又到苏某某位于**镇的第三块土地进行测量,当天苏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王道权转账36000元。
3.2019年11月18日,王道权到苏某某位于临高县**村的一块土地进行了实地测量,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王道权转账26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王道权已经退还1.5万给苏某某,公安机关也追到3.2万赃款返回给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银行卡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道权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权以虚构事实、通过编造能帮他人办理国有土地所有证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附:1.被告人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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