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28号
被告人王道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4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道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道龙伙同他人在晋江市**镇**村一篮球场附近以人民币800元向阳某某、罗某某贩卖一包净重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道龙在晋江市**街道**小区保安室以人民币3000元向阳某某、罗某某贩卖三包净重2.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道龙在晋江市**街道**期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毒品;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罗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道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道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道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道龙羁押于晋江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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