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王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2015年8月、201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七个月,2019年11月28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8日10时10分,被告人王郑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车站对面书亦烧仙草奶茶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二)2019年4月21日9时20分,被告人王郑在重庆市万盛区滨江路41号秋江亭茶楼盗走七八包香烟。
(三)2019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郑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将被害人罗某甲的一部努比亚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四)2019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郑在重庆市万盛区东林街道一家民间草药康复理疗店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400元。
(五)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郑在重庆市万盛区万丽花园优科教育办公室盗走一部黑色vivo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0元。
(六)2019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郑在重庆市万盛区**路**被害人赵某某家阳台盗走猪肉四五十斤,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0余元。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阳光国际小区附近将被告人王郑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田某某、罗某甲、龚某某、霍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郑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郑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郑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郑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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