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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重尧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66号

被告人王重尧,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重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重尧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鼎泰公寓1栋顶楼天台,采取从顶楼天台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单位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后从公司财务室找到钥匙打开保险柜,从保险柜内盗走现金6000余元。

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重尧再次采取从天台翻窗进入的方式来到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内,从公司办公桌抽屉内盗走该公司的一张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又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后盗走保险柜内现金1000元。后王重尧持所盗建设银行卡刷卡消费908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王重尧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账户明细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一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重尧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重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重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重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重尧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重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重尧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7月8

附:

1. 被告人王重尧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3册、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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