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野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栾城区龙岗洗浴西侧一饭店内喝酒吃饭时,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王野持啤酒瓶、木棒等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野于2019年12月6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野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王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霍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野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新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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