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金兴,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天鹏,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环球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通河县**镇**村)。2017年8月1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10日被通河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海义,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通河县**镇**村。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宛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环球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通河县**镇**村)。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吕晶晶,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通河县**家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通河县**镇**村)。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王海义、董宛露、吕晶晶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王海义、董宛露、吕晶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将姜天鹏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对姜天鹏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5日对王金兴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预谋通过网络平台以老年机冒充品牌手机进行销售,由王金兴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设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找来被告人王海义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兴、姜天鹏联系制作“**商城”APP并向客户推广,以“**商城”APP为平台发布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分期购买信息,并指使被告人董宛露在哈尔滨市以快递形式发货,后王海义又找来被告人吕晶晶帮忙。同年6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姜天鹏、王海义、董宛露、吕晶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五道街租住的公寓内先以邮寄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骗取客户信任,随后通过顺丰快递向客户邮寄诺基亚老年机、肥皂、食盐等物品冒充华为、苹果等品牌手机,骗取客户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购机首付款共计人民币390,000余元。几人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购买苹果手机,又将手机变卖,王金兴、姜天鹏各分得人民币150,000余元,王海义分得30,000余元,董宛露分得10,000余元,吕晶晶分得8,0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姜天鹏、董宛露于2019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王海义于2019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同江市抓获;被告人吕晶晶于2019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通河县抓获;被告人王金兴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大连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顺丰公司寄件清单、微信支付截图、支付宝支付截图、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营业执照、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王海义、吕晶晶、董宛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董宛露、吕晶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王海义、董宛露、吕晶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系主犯,被告人王海义、董宛露、吕晶晶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天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王海义、董宛露、吕晶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金兴、姜天鹏、董宛露、吕晶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金兴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姜天鹏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宛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吕晶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俊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姜天鹏、王海义现羁押于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晶晶、董宛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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