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金利抢劫案)_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金利,男,1972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2********,曾用名:王长城、谢顺长,谢顺长的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号,捕前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寓****室。1997年1月27日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因王金利涉嫌故意杀人罪决定逮捕(在逃),2020年5月1日王金利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抓获。2020年5月12日由南皮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利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2日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2月初,被告人王金利伙同刘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执行死刑)共同预谋杀人后抢劫出租车。同年12月13日下午,刘某甲在天津市将张某甲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车牌照津E*****)骗至南皮县城后与王金利、李某某汇合。三人将张某甲骗至大浪淀乡丁庄子村南时,刘某甲用随身携带的火药枪向张某甲头部开枪,李某某持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张某甲头部,王金利下车后挤住车门,阻止张某甲下车逃跑。张某甲从车上倒到车外后,刘某甲、李某某又分别持火药枪及锤子猛击张某甲头部数次,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当晚6时许, 三人驾驶张某甲的出租车将张某甲的尸体抛入集北头村地里的井中。次日被告人王金利得知案件暴露后潜逃。经鉴定,死者张某甲系被他人用不规则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红色夏利出租车价值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火药枪、铁砂子、铁锤、仿古文物、手套、回力球鞋、防寒服、砖垛等;红色夏利出租车及车上的牌照、计价器、座套等;张某甲的手包、衣服、BP机、证件等物品;焚烧的血衣、座套的遗留物等;

2、书证:(1)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沧刑初字第54号、(2006)沧刑初字第112号。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赵某某、肖某甲、孙某甲、丛某某、张某丙、肖某乙、刘某乙、马某某、孙某乙、王某某、隋某某、许某某、张某丁、刘某丙、张某戊、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王金利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皮县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沧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7、提取笔录、发还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

8、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利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物品价值3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旭东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金利现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