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金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房,2015年3月11日、2016年5月25日分别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华盗窃案,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王金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栋处,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通过“搭火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并于当日将车辆以500元的价格售卖给他人。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倍特牌二轮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金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可、李果、刘莲
检察官助理:刘 昳、杨 霞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金华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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