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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金哲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019号

被告人王金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金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金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金哲以帮助被害人缪某某托关系承接工程为由,以需要支付疏通费的名义,多次骗取缪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被告人王金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王金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相关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调解书等,证实缪某某被骗经过和具体数额。

3.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金哲向缪某某许诺可以帮忙承接工程的理由系虚构。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王金哲到案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金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倩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金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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