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金奎,男,1989年**月**日(实际出生日期)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5********,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南通开发区**花苑**幢**号车库(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被告人王金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金奎曾因盗窃,于2008年8月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王金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金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金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金奎于2020年8月至9月间,先后到南通开发区**花苑、**花园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电动自行车1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6组,共计价值人民币3439元。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奎在南通开发区**花苑**幢东侧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344元。
2.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奎在南通开发区**花苑**幢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324元。
3.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奎在南通开发区**花苑**幢**单元楼道,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232元。
4.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奎在南通开发区**花园**幢地下**号车库,窃得被害人吴丽萍停放于此的白色**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3元。
5.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奎在南通开发区**花苑**幢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杜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332元。
6.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奎在南通开发区**花园**幢最西侧路边,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324元。
7.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奎在南通开发区**花园**幢**单元东侧,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280元。
被告人王金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供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吴丽萍、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金奎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奎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鹤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金奎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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