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金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71982********,户籍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组**号,捕前居无定所。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金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金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金奎窜至本市雁塔区长安中路哆啦星球游戏体验中心内伺机行窃,随后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游戏机桌面上的一部白色苹果牌X型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销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金奎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等;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金奎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王金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金奎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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