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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金德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金德,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租住处、重庆市武隆区等地,通过虚构“不参加培训及考试,即可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诱饵,承诺可全额退款,引诱他人前来办理驾驶证,以预先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刘某某、邓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等十五名被害人钱款。事后,除将所少量所骗钱款退还追索的被害人外,其余钱款用于个人开支耗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000元,后在邓某某的催要下,王金德退还人民币1000元。

3.2018年5月、8月,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两次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微信转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后在廖某某的催要下,王金德退还人民币3000元。

4.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6000元。后在袁某某的催要下,王金德退还人民币1900元。

5.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支转款人民币5000元。后在张某某的催要下,王金德退还人民币600元。

6.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武隆区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000元。

7.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4500元。

8.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程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000元。

9.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古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10.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11.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微信扫码转款人民币5000元。

12.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通过银行转款人民币4500元。

13.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牛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4500元。

14.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丁某某通过银行转款人民币5000元。

15.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金德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以收取代办驾照定金的名义,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7000元。后杨某某找到王金德,王金德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退还人民币4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POS机刷卡退还人民币4849元(共计退款5249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杨某某发现被骗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座32-1租赁地找到王金德索要钱款,后双方发生打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王金德抓获,随即发现王金德犯罪事实,同时在现场查扣虚假的代办(合作)协议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代办(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金德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金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德未全部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金德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金德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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