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王金敖,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家园**幢**单元**室。被告人王金敖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4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金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敖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金敖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金敖酒后至常州武进区**镇**新村**号麻将馆,硬要拿走正在“三打一”的唐某某、吕某某等人放在桌角的人民币80元,店主阚某某见状后向其询问情况。王金敖遂逞强耍横,将麻将馆内正在打牌的人员全部赶走,并辱骂、殴打被害人阚某某。阚某某家人为劝阻王金敖遂将麻将卷帘门拉下,王金敖又用脚踹卷帘门,造成卷帘门及门后玻璃损毁价值人民币654元。当晚10时许,阚某某女婿严某某赶至现场后,见双方仍在店门口争执欲上前帮忙,王金敖随即拿出水果刀恐吓,严某某见状后立即逃跑,王金敖手持水果刀沿米子弄紧追直至武宜路路口因未能追上遂回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金敖已赔偿被害人阚绪勇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于2020年8月18日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玻璃、卷帘门损坏照片等书证;
2. 证人袁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阚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金敖的供述和辩解;
5. 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敖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敖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敖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金敖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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